过错方起诉无过错方离婚??
你姐可以做以下准备工作
1 对方外遇过错证据的搜集
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一旦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单位查实职工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作出处理,处理的书面材料就是重要证据;
曾经写的保证书或者悔过书,这是婚外情关键证据;
情书日记、开房发票、双方往来的书信、短信、电邮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邮均应先予以公正再提交法院;
照片、录像等,这里要注意,此类证据要以合法的方式取得,最好在律师指导下进行调查取证;
证人证言,如男方不法行为被同事、亲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
2 共有财产的证据
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等,如存折、股份、企业公司等营业执照等。婚姻法及婚姻法的两个解释规定了很多共同财产类型,如果有此类共同财产,都应该拿出证据来加以证明。其实,关于共同财产问题的认定,主要是区分他人财产、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一般而言,一方拿出证据,对方则会否认此财产的性质,抗辩理由即财产是他人财产或个人财产。另外,关于存款的问题很难认定,因为存折上的数额是可能经常变化的。起诉时存折上的数额可能到庭审时就完全不一样了,因此,对存款,最好申请冻结帐户。
共同债权的证据,也就是第三人欠钱的问题。但是,如果证据只保留在一方手上,其又不愿意拿出来,而第三人又不愿意作证时,很难认定。
共同债务证据,欠别人钱的证据。共同债务问题,很难办。
3孩子抚养权 适合谁抚养的证据
孩子以对其成长有利原则来判抚养权。综合认定,包括经济,住房、上学、环境等各方面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可以参看以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